工作中,职务侵占与盗窃的区分!【案情回放】张三、李四在车间从事波峰焊操作。二人商量后,由张三将公司车间锡炉内的液态锡舀出冷却成锡块,二人相继将两块锡块藏在腰间盗出公司。公司管理人员王五发现张三身上的锡块后,抓住张三并打电话通知公司负责人,李四赶到后为抗拒抓捕,与张三一起用拳脚殴打并抓伤王五后二人逃跑,锡块被起获。经鉴定,王五受轻微伤。后民警将张三、李四抓获,并从抓获现场起获两块锡块。经...
工作中,职务侵占与盗窃的区分!
【案情回放】
张三、李四在车间从事波峰焊操作。二人商量后,由张三将公司车间锡炉内的液态锡舀出冷却成锡块,二人相继将两块锡块藏在腰间盗出公司。公司管理人员王五发现张三身上的锡块后,抓住张三并打电话通知公司负责人,李四赶到后为抗拒抓捕,与张三一起用拳脚殴打并抓伤王五后二人逃跑,锡块被起获。经鉴定,王五受轻微伤。后民警将张三、李四抓获,并从抓获现场起获两块锡块。经鉴定,起获的上述三块锡块价值1835.44元。张三、李四的辩护人认为,张三、李四作为公司员工,在波峰焊操作时接触锡块,属于因职务行为经手单位财物,对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故应定性为职务侵占。但二人侵占的财物价值仅为1835.44元,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且职务侵占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情形,本案应按无罪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工作或者业务上合法持有、控制、管理、支配单位财物的便利,不包括由于工作关系而形成的熟悉环境和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张三、李四作为公司波峰焊操作员,熟悉公司环境,并具有接触被盗锡块的便利条件,但张三、李四工作中对于锡块的占有状态,属于在特定封闭空间和特定时空下的短暂占有,且受监控设备的监控,并有管理人员巡视检查。张三、李四也没有得到公司将锡块带出生产场所的授权。因此,公司对公司生产场所内的锡块并未失去控制。张三、李四在这种情况下秘密窃取锡块并带出公司的行为,属盗窃行为,而不是职务侵占行为。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张三、李四为抗拒抓捕,当场殴打被害人王五,致其轻微伤,该二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基于工作职责能够占有、处分本单位财物。如果行为人仅系在短时间内“握有”单位财物,或者是财物仅仅从手中“过一下”,其对过手的财物并无占有、处分的权利,非法占有财物还需要借助秘密窃取等手段实现,应认定行为人是在利用工作便利,即利用因工作关系形成的接近单位财物的方便或条件窃取财物,此情形属于盗窃,而非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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