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聚焦 > 刑法 > 刑法罪名 > 破坏经济秩序罪 > 副经理职务侵占,男子获刑!

【律师提醒】公司的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犯罪,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案件回放】


许某任职某材料公司的营销部,通过其努力的工作升至了副经理职位,许某在其工作的过程中负责营销物料的对接工作,能接触到更多的对账事宜。于是许某贪心顿起,在其在该材料公司任职的过程中,利用其担任营销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篡改金额向公司重复报销,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经查明其占有的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二十万余元。后许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责令其退赔其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许某入职某材料公司担任该公司的营销部副经理,负责营销方面的工作,故在工作的过程中涉及采购销售等业务,后许某利用其担任营销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任职期间篡改营销部门收据金额以重复向公司报销,以此方式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故许某的行为属于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提醒】


公司的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犯罪,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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