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0年,某刷单公司业务员,联系某宝服装商户,为其刷单推广,经双方协商后,某宝服商户,按每笔成交价的1.5%,支付佣金给某刷单公司。从2020年起至2021年,某宝商户应刷单公司要求转账支付用于刷单的货款及佣金32000元。但刷单公司收到货款及佣金后,未支付给刷单的人员,导致刷单的人员申请退款。之后,某宝服装销售商户退款后,刷单公司也没有...
【案件事实】
2020年,某刷单公司业务员,联系某宝服装商户,为其刷单推广,经双方协商后,某宝服商户,按每笔成交价的1.5%,支付佣金给某刷单公司。从2020年起至2021年,某宝商户应刷单公司要求转账支付用于刷单的货款及佣金32000元。但刷单公司收到货款及佣金后,未支付给刷单的人员,导致刷单的人员申请退款。之后,某宝服装销售商户退款后,刷单公司也没有将剩余收取的货款,返还给某宝服装销售商户,且此刷单公司已于2021年注销。经多次催讨无果后,某宝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提醒】
该刷单公司与某宝服装销售商户之间存在的刷销量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某宝服装销售商户通过刷单方式高网店销量、信誉,没有产生实际上的交易。而某宝服装销售商户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及商业道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涉案合同无效,因此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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