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吴鑫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收取微信昵称为“木林森”的男子共计人民币22000元,为其搭建一个名为“ICW”的赌博网站,并为该赌博网站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法律依据】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吴鑫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收取微信昵称为“木林森”的男子共计人民币22000元,为其搭建一个名为“ICW”的赌博网站,并为该赌博网站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律师提醒】
被告人吴鑫柠为他人设立网络赌博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鑫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是初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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