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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平台公共言论边界 究竟在哪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21:37:51 浏览量:564

【案件事实】赵某某是某领域的专业分析师。杨某某系某电视台节目播音员。赵某某、杨某某的在抖音、快手等均有大量粉丝。2020年10月,赵某某、杨某某品牌保健品问题在微博评论区展开大战,赵某某称杨某某许多言论根本就没有事实依据,且杨某某发表了上百条对赵某某人格、形象等言论的微博,其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侵犯名誉权呢?【法律依据】《民法典》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

【案件事实】


赵某某是某领域的专业分析师。杨某某系某电视台节目播音员。赵某某、杨某某的在抖音、快手等均有大量粉丝。202010月,赵某某、杨某某品牌保健品问题在微博评论区展开大战,赵某某称杨某某许多言论根本就没有事实依据,且杨某某发表了上百条对赵某某人格、形象等言论的微博,其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侵犯名誉权呢?


【法律依据】


《民法典》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律师提醒】


如果双方发布的涉及某保健品安全的直接争论、未超出公众人物合理容忍范围等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因为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具有较高的宽容度,及人们对相关传闻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程度等因素,如微博发言者对相关事实的表述有一定事实依据,其观点、评论属于主观上善意的认知,其表述方式未明显偏离表述依据,则相应表述不应视为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引用人、转发人不明知也不应知其引用、转发内容构成侵权的,其引用、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


如果双方发布的部分评论及言论构成侵权,包括如下情况:(1)明显依据不足的言论;(2)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3)需要综合考虑二人陆续发出的针对对方几十条、上百条微博评论的前后背景和具体内容,恶意人身攻击的性质,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法院对公众人物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能否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进行了论述,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侵权的“挡箭牌”,对公共议题的自由讨论因具有重要价值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因公共议题而引发的人身攻击则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反而会产生对他人权益、社会利益的伤害,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在认定具体微博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具体内容、微博言论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言论的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地确定微博领域中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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