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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需要时可对借款目的进行监督!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2:05:15 浏览量:382

【案件回放】2019年1月28日,被告某某公司在原告处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双方签署了陕农信渭借字(2019)第20xxxx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月利率为9‰,逾期罚息在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为保证还款,2019年1月28日,被告陕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候某某、王某某、戴某某分别与原告签...

【案件回放】

   2019128日,被告某某公司在原告处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双方签署了陕农信渭借字(2019)第20xxxx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128日至2020127日,月利率为9‰,逾期罚息在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为保证还款,2019128日,被告陕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候某某、王某某、戴某某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均约定保证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本合同项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相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或其他任何为履行本合同而需由保证人承担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另查明,201838日张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张某某系陕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股东,因本人事务繁忙,故委托王某某为我的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项:在陕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与陕西省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授信担保业务时,特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代本人在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及贷款担保业务相关操作文本上签字,并办理相关手续,所担保的具体金额与条款以金融机构的最终审议结果为准。受托人在上述事项中所做的陈述和在有关文件上的签字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9128日,王某某代张某某与渭城某某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又查明,原告依约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现该笔借款已经到期,被告某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截止2021319日,累计归还本金3660888.78元,归还利息共计912998.87元。仍欠付本金6339111.22元,借款期限内利息470001.13元,逾期利息1322400元,本息合计8131512.35元。

   还查明,渭城某某行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5000元。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利】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律师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渭城某某行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陕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候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渭城某某行将款项出借于某某公司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到期后某某公司未足额归还,未尽到其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渭城某某行诉请某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陕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候某某、王某某、戴某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因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且原告在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因该费用并非本案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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