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与人也可以表达自己是否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愿!
【案件回放】
邓某和卓某婚后育有一子,然而二人在婚后感情并未升温,反而产生了巨大的矛盾,但二人为了儿子健康成长并未离婚。2019年,二人的儿子小邓终于年满十八并考上了大学,于是邓某和卓某二人终于协议离婚,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某房产赠与其儿子邓某所有。然而已经成年的邓某觉得自己已经长大成人,不愿意接受赠与,邓某和卓某遂将儿子邓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积极组织调解,后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协议,二原告统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于该房产的赠与约定。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且根据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邓某和卓某在离婚协议中将二人名下的某房屋赠与婚生子邓某所有,然而儿子邓某却以自己长大成人为由拒绝接受赠与,夫妻二人遂将儿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积极组织调解并释明法理,双方都表达了己方的真实意愿,小邓表示自己自愿拒绝二原告所赠与的房产,双方终达成合意,撤销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约定,本案顺利结案。
【律师提醒】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与人也可以表达自己是否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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