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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承诺的赠与,分手后还要履行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0:52:09 浏览量:488

恋人之间自然少不了甜言蜜语、海誓山盟,那么,相恋时一方做出赠与财产的承诺,分手后还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吗?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即使赠与人撤销赠与,一般也不会损害受赠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前...

  恋人之间自然少不了甜言蜜语、海誓山盟,那么,相恋时一方做出赠与财产的承诺,分手后还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即使赠与人撤销赠与,一般也不会损害受赠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前是可以撤销的。因此,如果一方只做出了赠与财物的许诺,但并未实际将赠与物交付给对方,那么双方分手后,对方是不能要求其继续履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并不单纯指赠与财产由受赠人占有使用。对于动产,如金银首饰、名牌包具等,不论其价值大小,当赠与人做出赠与意思表示并将其交付给受赠方时,赠与物的权属即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对于房屋等不动产以及股权等无形财产,其权利的转移一般要求到权属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如果赠与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即使一方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也实际居住在赠与房屋中,如果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房屋仍然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分手后不仅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承诺,将房屋赠与自己,赠与人还有权要求受赠人搬离涉案房屋。所以,如果恋人只是做出“赠与房屋”的许诺,却并未将房屋实际过户给受赠方,那这很可能只是“空头支票”。


  信任是相恋的基础,如果承诺都像“空中楼阁”,那感情又该如何保障呢?生活中,赠与方出尔反尔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现实交易中,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导致受赠人损失,在少数情况下,赠与人也会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赠与人向受赠人保证会交付赠与财产,并要求受赠人做好接受财产的准备,受赠人基于信赖为接受财产而支出了必要费用,此时赠与人无正当理由撤销赠与的,应当赔偿受赠人的信赖损失。但是在感情中,受赠人基于信赖付出的真情实感,其价值是无法进行衡量和评判的,即使诉至法院,受赠方要求完成赠与或者给付补偿的诉讼请求,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为避免情感上的“错付”,受赠方可以要求赠与人将赠与内容进行公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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