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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常识((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常识))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1:30:26 浏览量:37

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常识(一)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顺序:配偶、子女...

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常识(一)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四)对于财产继承顺序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妇除了第一顺位继承人外,还可以参加遗产继承。

(五)若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被继承人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综上所述,如果儿子一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但是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那么,父亲将给的债务分为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其中任何一个人都没有权利去承担,但是一个人去世之后,应该是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才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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