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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案判决书终判(玉山县人民法院徐某1与徐某2、徐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0:34:48 浏览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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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人民法院:徐某1与徐某2、徐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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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山县人民法院

(2018)桂081民初1252号

案件概述

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徐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昊、赵耀,第三人徐某3,被告徐某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利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徐某甲生前拆迁补偿款及利息25万元;2.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徐某1系被继承人徐秀翠的父亲,被告徐某2系被继承人徐秀翠的母亲,被告徐某3系被继承人徐秀翠的妻子,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徐秀翠的养女。

被继承人徐秀翠生前于209年12月18日与慈溪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改扩建安置住房(含新建)面积50平方米,住宅;4审批确认的旧房面积80平方米,住宅;5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给予房屋补偿。

195年8月30日,徐某1、徐某3、徐某4、徐某5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一)与徐某5共同所有的位于慈溪市的房产,徐某1、徐某3、徐某4、徐某5每人各占房屋所有权份额的三分之一,并予以平均分割。

(二)于195年1月,徐某1、徐某3、徐某4、徐某5共同对被继承人徐伟的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有权继承徐伟的遗产。

现徐某1、徐某3、徐某4、徐某5均表示放弃继承,故该《代书遗嘱》的两份遗嘱有效力。

徐某1、徐某3、徐某4、徐某5在被继承人徐伟的遗嘱下,自愿将其遗产中属于其遗产的三分之一的份额赠与徐某1。

关于被继承人徐伟的遗产,徐某6、徐某8表示同意将其遗产中属于其继承的份额赠与徐某1。

关于被继承人徐伟的遗产,徐某6、徐某8表示同意将其遗产中属于其继承的份额赠与徐某1。

关于被继承人徐伟的遗产,徐某6、徐某8表示同意将其继承徐伟的遗产(即涉案房屋)赠与徐某8。

关于被继承人徐伟的遗产(272316.31379.31379.31万元+163194.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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