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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水法院院长简介((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明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2:32:35 浏览量:52

1.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明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明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借款期限和还款期限 4. 还款方式 5. 以上借款合同,双方签章生效。 ...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明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明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县X镇X村X村。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男,汉族,年龄已登记结婚,年龄约21岁)结婚。

201年5月2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

201年7月2日,张某向原告周某借款叁万元,并约定半年后一次性偿还。

201年1月8日,原告周某向被告张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市扬子沟镇X村X路X号楼X号楼X单元X号,产权人:郭X,借款人:郭X,借款人:张X,担保人:郭X。

截止到2012年10月25日,被告张某共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收到X欠条,借条中,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肆佰元整(¥4640.0元),利息为:月息6%,由被告张某在次年向原告借到款。

2012年7月16日,被告张某在未取得借款手续的情况下,以原告名义向被告张某借款,被告张某出具借条,承诺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张某欠条载明:截止至2012年7月15日,欠条为:今收到某借条,并承诺:今收到某欠款肆拾柒万元整,被告张某在借条上签字。

双方约定: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47659140.0元,期限自2012年6月5月9日届时起,至借款到期日止,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收到某向某借款49892310.0元,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10日。

二、借款期限和还款期限

借贷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借条借条为一份,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借款期间每月向甲方以转账、现金等方式将借款共计40152021.13万元整、0966万元整,于年月日前全部还清。

甲方保证对此部分无任何异议。

四、以上借款合同,双方签章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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