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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隆回县人民法院(谢某与周某1离婚纠纷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8:54:23 浏览量:66

1. 民事判决书 2. 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被告周某1与原告谢某离婚。 4. 被告周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6. 根...

民事判决书

[字号]

[审判日期]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审判地点]

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某,男,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住隆回县XX镇XX街XX号。

被告周某1,女,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住隆回县XX镇XX街XX号。

本案由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1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周某1与原告谢某离婚。

二、被告周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1于[结婚日期]结婚,并于[离婚日期]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被告周某1因工作原因,长期离家在外,且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谢某争吵,导致双方感情逐渐疏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周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因本案以外的民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诉讼费用由原告申请支付,被告提出抗辩或者不争的事实,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由被告承担。”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周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周某1与原告谢某离婚。

二、被告周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当庭宣判,裁定如下:

一、被告周某1与原告谢某离婚。

二、被告周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判决生效后,原告谢某应在五日内履行判决,如被告周某1未履行判决,原告谢某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隆回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上。

特此判决。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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