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被告周某1与原告谢某离婚。 4. 被告周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6. 根...
[字号]
[审判日期]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审判地点]
原告谢某,男,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住隆回县XX镇XX街XX号。
被告周某1,女,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住隆回县XX镇XX街XX号。
本案由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1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1于[结婚日期]结婚,并于[离婚日期]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被告周某1因工作原因,长期离家在外,且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谢某争吵,导致双方感情逐渐疏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周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因本案以外的民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费用由原告申请支付,被告提出抗辩或者不争的事实,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由被告承担。”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周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判决生效后,原告谢某应在五日内履行判决,如被告周某1未履行判决,原告谢某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隆回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上。
特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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