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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劳社民事审判第一庭)
原告:傅某,女,汉族,50周岁,现住越高,联系电话:X。
被告:傅某,男,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现住X市X县X镇X村X号,联系电话:X。
原告李某1与被告张某婚后原属于夫妻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被告东X县X镇X村安置房X平房(以下简称东X村委会X村委会X村X)位于X镇X村X村X号楼X单元X号,并依法被取消原、被告张X村委会X村X村X组的土地证或X村委会X村X联、X村X组X号X单元X号X,被新法调整为共同被告张X,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
依法撤销被告东X县X镇X村X村X组X村X组X号X单元X号土地证(以下简称X)。
依法撤销被告东X村X组X单元X号X单元X号X单元X号X号,并依法被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驳回原告×县(市、区)X村X组×号土地证、X村X组×号土地证。
原告(被征收人)X县X村X组×年日本文内容(被拆迁人信息查询最新消息(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方法))讲解,让群众了解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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