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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中级法院宋兆江(宋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8:51:46 浏览量:126

1. 民事判决书 2. 被告李某与原告宋某1离婚; 3. 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给被告现金50万元作为离婚赔偿; 4.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5. 日期:2020年12月20日 民事判...

民事判决书

[字号]

[审判时间]

[审判地点]

原告宋某1,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山东某学院教师,住山东省某市。

被告李某,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某市。

原告宋某1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2月1日结婚,并于2019年6月1日生育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原告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给被告现金50万元作为离婚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1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2月1日结婚,并于2019年6月1日生育一子。

原告宋某1与被告李某在日常生活中存在性格不合的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和冲突。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于2019年4月20日向某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申请庇护。

经评估,被告李某受到的家庭暴力程度为轻微,符合庇护条件。

某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决定对被告李某进行庇护。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李某存在赌博行为,于2019年3月31日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赌博,并于2019年5月31日偿还了5万元,剩余5万元未偿还。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李某存在吸毒行为,于2019年4月18日被某戒毒所戒毒,于2020年5月5日重新开始吸毒。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李某存在违法记录,于2019年4月20日被某公安机关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李某在2018年因吸毒被某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两次。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李某存在其他财产问题,于2019年4月10日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家具,但被告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李某存在精神健康问题,于2020年5月12日被某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赌博、吸毒、违法记录、精神健康问题等问题,而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已无法维持。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与原告宋某1离婚;

二、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给被告现金50万元作为离婚赔偿;

三、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银行贷款10万元及利息,剩余5万元分期偿还;

四、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宋某1精神健康损失赔偿5000元;

五、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被告宋某1因吸毒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宋某1申请执行人:某银行;

申请执行人代表签名:宋某1;

日期: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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