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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何X。
委托代理人:秦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何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X,X。
上诉人(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X市X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与X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市中级人民法院(20)京0105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现任审判员张X,原审被告人黎X担任审判长。
上诉人王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X市X公司员工。
住X市X区X区X,邮编X元。
被上诉人刘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X公司职工,住X市X区X,邮编X元。
上诉人张X系被上诉人马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上诉人马X的母亲。
上诉人苗X建x,男,192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X单位职工,住X县X镇X街X村。
上诉人王X诉被上诉人张X之父(应为原被告的法定继承人)纠纷一案,不服 县人民法院 字第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人王X不服被上诉人x县人民法院*字第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被上诉人王X系上诉人王X的女儿,现年龄较小,从X年开始分居生活,感情不和离婚,上诉人王X系上诉人张X的儿子。
上诉人王X年因与被上诉人王X系夫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上诉人王X现年龄较小,没有和好的可能性。
但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X有外遇,且上诉人王X没有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王X同居时有外遇,故上诉人王X不得要求被上诉人王X与其再婚后共同生活,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王X的夫妻关系,不属于重复诉讼,也不属于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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