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3.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潘某承担。 4. 审判长:XXX 5. 审判员:XXX 6. 日期:XXXX年XX月XX...
【焦某与潘某离婚纠纷】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均按照协议执行。
协议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协议内容,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应当依协议执行。
被告未履行协议内容,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被告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即支付原告焦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
二、被告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即协助原告焦某办理离婚手续;
三、被告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即承担原告焦某因离婚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判决结果如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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