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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人民法院((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3:19:36 浏览量:37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潘某与被告潘某不存在夫妻关系,被告潘某应向原告陈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8万余元。 那么,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河源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潘某要求被告潘某给付抚养费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 从夫妻关系是否具备法律...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潘某与被告潘某不存在夫妻关系,被告潘某应向原告陈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8万余元。

那么,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河源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潘某要求被告潘某给付抚养费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

从夫妻关系是否具备法律形式要件看,本案“无配偶”的存在不属于婚姻无效,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李某与潘某结婚,产生矛盾,潘某对其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李某,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请求判令潘某给予其共同财产一半价值2%的经济补偿,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任何一方都不得有恶意的行为,否则对方可以选择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不需要去承担赔偿的责任。

从本质上来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制度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所以说,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可以寻求离婚赔偿。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区分双方在同居的过程中的过错,因同居导致的过错导致的婚姻关系,并非是双方自愿的选择,而是一方自愿的选择。

二、无效婚姻如何处理

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纠纷,主要是认定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同居双方各自是否共同创造财富,同居一方是否分享经营所得财产。

如果涉及的财产并非个人所有,而是共同财产,那么同居双方最好进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同居一方可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不动产的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计算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居住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的不能计算的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不能移动的不能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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