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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法院公告(董某1、周某离婚纠纷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_18228018144)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9:30:07 浏览量: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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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原告董某1,男,XX岁,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周某,女,XX岁,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董某1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周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原、被告离婚。

三、被告周某应赔偿原告董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整,即XX元。

四、本案的审理费用由被告周某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1与被告周某于XX年XX月XX日结婚,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XXX。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原告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董某1与被告周某均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被告周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董某1与被告周某离婚,如双方因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应依法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原、被告离婚。

三、被告周某应赔偿原告董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整,即XX元。

四、本案的审理费用由被告周某承担。

本案经审理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联系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如下:

原告董某1与被告周某离婚。

被告周某应赔偿原告董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整,即XX元。

本判决生效后,原告董某1应履行上述判决中的赔偿义务,如被告周某未履行上述判决中的赔偿义务,原告董某1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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