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代理审判员:XXX 5. 原告董某1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6. 被告周...
原告董某1,男,XX岁,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周某,女,XX岁,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1与被告周某于XX年XX月XX日结婚,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XXX。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原告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董某1与被告周某均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被告周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董某1与被告周某离婚,如双方因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应依法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本案经审理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联系本院。
原告董某1与被告周某离婚。
被告周某应赔偿原告董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整,即XX元。
本判决生效后,原告董某1应履行上述判决中的赔偿义务,如被告周某未履行上述判决中的赔偿义务,原告董某1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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