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某1与周某离婚纠纷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审理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审判时间:2019年10月15日 4. 董某1与周某离婚; 5. 本案诉讼费用由董某1承担。 ...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董某1与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鲁0102民初445号判决,判决令:
二、董某1应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董某1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的二审法庭审理该案件,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鲁0102民初501号判决。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2019)鲁0102民初445号判决;
变更董某1与周某的离婚判决,为董某1应赔偿周某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本案本案涉及金额为10万元,经过双方协商,董某1同意赔偿5万元,剩余5万元问题待进一步协商解决。
当事人收到本判决后,应当在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不得拖延、抗拒或者采取其他妨碍司法执行的行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