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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正阳县法院人员名单(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正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1:10:19 浏览量:47

1. 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正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理案件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 3. 审判时间:XXXX年XX月XX日 4. 被告张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

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正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机关:正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原告陶某,女,XX岁,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张某,男,XX岁,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本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张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XXX。

后因感情不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本院依法审理,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判决如下:

  1. 被告张某与原告陶某离婚;

  2. 被告张某应支付原告XXX元作为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确已存在感情不和,感情破裂。

被告张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被告张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多次家庭暴力原告,给原告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和痛苦,经鉴定,上述伤害的程度达轻微伤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陶某有权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和痛苦。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赔偿原告陶某XXX元。

本案终结。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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