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陶某2等与陶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原告陶某2等,诉被告陶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本院依法审理如下: 3. 案件基本情况 4. 被告陶某3等的答辩意见 5. 原告陶某2等的诉讼请求 ...
[审判日期:2023年2月18日]
原告陶某2等,诉被告陶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原告陶某2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陶某3等应继承原告陶某2等的遗产份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被告陶某3等应承担原告陶某2等的诉讼费用。
被告陶某3等答辩称,原告陶某2等的遗产由其儿子陶某1等继承,被告陶某3等没有参与继承,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陶某2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陶某3等应继承原告陶某2等的遗产份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陶某2等与被告陶某3等为配偶关系,被告陶某3等与原告陶某2等为兄弟姐妹关系。
因此,原告陶某2等有权继承被告陶某3等的遗产。
本案中,原告陶某2等的遗产由被告陶某3等的儿子陶某1等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为:被继承人因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本案中,被告陶某3等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因此丧失继承权,被告陶某3等不应承担原告陶某2等的遗产份额。
被告陶某3等应继承原告陶某2等的遗产份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被告陶某3等应承担原告陶某2等的诉讼费用。
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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