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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名单(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龙某1、龙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7:04:30 浏览量:40

1.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龙某1、龙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审判员:XXX 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14、1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龙某1、龙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被告龙某1、龙某2,原告XXX,被告龙某1的配偶XXX,被告龙某2的配偶XXX,被告龙某1的继承人XXX,被告龙某2的继承人XXX,为维护龙某1、龙某2之间的继承权纠纷,本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龙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龙某1承担。

二、被告龙某2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龙某2承担。

三、被告龙某1的遗产应归被告龙某2所有,但被告龙某1应将其所得遗产的份额支付给原告XXX。

四、被告龙某2的遗产应归被告龙某1所有,但被告龙某2应将其所得遗产的份额支付给原告XXX。

本案经审理查明,龙某1为被告龙某2之父,龙某2为被告龙某1之祖父。

原告诉称,被告龙某1与被告龙某2之间存在继承纠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范畴。

被告龙某1与被告龙某2之间存在着法定继承关系,被告龙某1作为被告龙某2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被告龙某2作为被告龙某1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原告诉称被告龙某1的遗产应归被告龙某2所有,但被告龙某1应将其所得遗产的份额支付给原告XXX,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诉称被告龙某2的遗产应归被告龙某1所有,但被告龙某2应将其所得遗产的份额支付给原告XXX,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14、1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龙某1承担。

被告龙某2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龙某2承担。

被告龙某1的遗产应归被告龙某2所有,但被告龙某1应将其所得遗产的份额支付给原告XXX。

被告龙某2的遗产应归被告龙某1所有,但被告龙某2应将其所得遗产的份额支付给原告XXX。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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