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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6:07:19 浏览量:65

1.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审理案件: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 4. 审判长:XXX 5. 审判员:XXX 6. 代理审判员:XXX...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字号]

[日期]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原告王某1,男,XX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女,XX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女,XX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王某2,男,XX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XX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王某3,男,XX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之间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王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将原告王某1的遗产份额全部支付给被告王某3。

二、被告王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将原告王某1的遗产份额全部支付给被告王某2。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王某2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1系被告王某2的配偶,被告王某2系原告王某1的父亲,被告王某3系原告王某1的母亲。

原告王某1于20XX年去世,其遗产由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王某2、王某3应当共同承担原告王某1的遗产份额。

被告王某2、王某3在共同继承遗产的过程中,存在以下纠纷:

(一)被告王某2认为其没有尽到父亲的义务,而将部分遗产留给了被告王某3;

(二)被告王某3认为其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而将部分遗产留给了被告王某2。

上述纠纷导致被告王某2、王某3之间的继承关系发生争议,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同继承的继承人应当平等分割遗产。

被告王某2、王某3之间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其应分得遗产的份额。

因此,本判决认定被告王某2、王某3共同承担原告王某1的遗产份额,被告王某3承担全部遗产份额,具体划分比例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

本案经审理期间,原告王某1的亲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某2、王某3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现因执行期间发生的继承纠纷,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暂停执行原判决,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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