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审理案件: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 4. 审判长:XXX 5. 审判员:XXX 6. 代理审判员:XXX...
[字号]
[日期]
原告王某1,男,XX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女,XX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女,XX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王某2,男,XX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XX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王某3,男,XX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之间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王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将原告王某1的遗产份额全部支付给被告王某3。
二、被告王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将原告王某1的遗产份额全部支付给被告王某2。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1系被告王某2的配偶,被告王某2系原告王某1的父亲,被告王某3系原告王某1的母亲。
原告王某1于20XX年去世,其遗产由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王某2、王某3应当共同承担原告王某1的遗产份额。
被告王某2、王某3在共同继承遗产的过程中,存在以下纠纷:
(一)被告王某2认为其没有尽到父亲的义务,而将部分遗产留给了被告王某3;
(二)被告王某3认为其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而将部分遗产留给了被告王某2。
上述纠纷导致被告王某2、王某3之间的继承关系发生争议,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同继承的继承人应当平等分割遗产。
被告王某2、王某3之间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其应分得遗产的份额。
因此,本判决认定被告王某2、王某3共同承担原告王某1的遗产份额,被告王某3承担全部遗产份额,具体划分比例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
本案经审理期间,原告王某1的亲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某2、王某3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现因执行期间发生的继承纠纷,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暂停执行原判决,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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