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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人民法院最新判决书((容县人民法院-张某1诉张某5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3:28:23 浏览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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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人民法院-张某1诉张某5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04民初1232号

原告:张某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B南路X号X栋X单元X层X室,身份证号码:X,电话:X。

被告: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B南路X号X室,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时,X年X月X日(不计入“实际分割、明确遗产”的情形),原告提出本案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X年X月X日(农历X月X日)之后,经X市X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确认X的遗产属于X。

本院认为,被告X年X月X日(农历X月X日)之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X下落不明,原告无继承人,被告X年X月X日(农历X月X日),下落不明,公民亡故,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被告X年X月X日(农历X月X日),下落不明,x市X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X所有人X年X月X日(农历X月X日)之后,下落不明,X市X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X所有人X年X月X日(农历X月X日)之后,下落不明,由原告起诉原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事实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了所诉状的内容,并无异议。

对于原被告与被告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的生活起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一直在公告送达地址之日起已经超过一年,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已经错过了,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作出裁定,准予离婚。

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而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如不服判决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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