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审判员:XXX 5. 本院依法受理后,查明如下事实: 6. 被告姜某赔偿原告XXX因离婚...
被告姜某,男,XXX岁,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刘某,女,XXX岁,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XXX,女,XXX岁,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姜某与原告XXX于XX年XX月XX日结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姜某X。
因被告姜某与原告XXX长期存在感情不合,双方感情日益恶化,经双方协商,于XX年XX月XX日判决离婚。
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姜某与原告XXX于XX年XX月XX日结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姜某X。
因被告姜某与原告XXX长期存在感情不合,双方感情日益恶化,经双方协商,于XX年XX月XX日判决离婚。
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判决生效前已依法判决离婚,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属于第二次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应当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XXX与被告姜某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应准许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本次诉讼,并由审判员XXX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姜某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案经审理认定,依法判决如下:
本案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姜某承担。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