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争议事项 4. 原告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5. 被告李某某的答辩和反诉 6. 审理查明事实 ...
被告李某某与原告姜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现依法审理如下:
被告李某某与原告姜某某于2012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
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经双方协商,于2021年1月1日协议离婚。
双方对离婚事项达成一致,并已办理离婚手续。
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离婚期间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即2012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李某某因离婚而应支付的经济损失;
判令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离婚时,被告姜某某没有提出经济赔偿要求,故不应对其提起赔偿请求。
同时,被告李某某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过于苛刻,无法支持。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与原告姜某某于2012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
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双方于2021年1月1日协议离婚,并已办理离婚手续。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姜某某离婚期间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即2012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李某某因离婚而应支付的经济损失;
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被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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