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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法院立案庭电话(孙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6:41:35 浏览量:89

1. 民事判决书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孙某某承担。 3. 本案经审理查明,确无争议。 4. 审判长:XXX 5. 审判员:XXX 6. 审判员:XXX ...

民事判决书

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2]辽0104执117号孙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14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与原告刘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孙某某承担。

三、本案经审理查明,确无争议。

本判决为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2022年2月14日

【说明】

本案是孙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的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孙某某与原告刘某甲达成离婚协议,并已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确无争议。

因此,本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被告孙某某与原告刘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经审理查明,确无争议。

因此,本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被告孙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经审理查明,确无争议。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孙某某与原告刘某甲达成离婚协议,并已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确无争议。

因此,本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被告孙某某与原告刘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孙某某与原告刘某甲达成离婚协议,并已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确无争议。

因此,本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被告孙某某与原告刘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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