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刘某与林某1离婚纠纷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刘某与林某1离婚纠纷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6:25:40 浏览量:85

1. 刘某与林某1离婚纠纷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赣0703民初179号 ...

刘某与林某1离婚纠纷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赣0703民初17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10-16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0日、2018年4月1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被告林某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地产,汽车,现金,首饰,物品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乙。

但随着孩子的出生,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反而变本加厉,2013年1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

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原告起诉离婚,作为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理由,应予以支持。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性格不合,无感情可言,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若有更多问题请联系小编,找律师在线咨询请联系律师在线网,推荐专业律师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上饶市 广丰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