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被告林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林某1承担。 4. 原告刘某申请执行如下: 5. 被告林某1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30万元; ...
原告刘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为某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
被告林某1,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为某银行,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李某2,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为某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1于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离婚。
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二、被告林某1应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本案诉讼费用,20万元用于精神损失抚慰金。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和被告林某1于2007年结婚,并于2016年生育一子。
被告林某1在本案中为原告提供了全部的生活帮助。
2019年2月20日,本院依法审理了原告与被告林某1的离婚纠纷,现本案已经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离婚分割财产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林某1在婚姻关系期间为原告提供了全部的生活帮助,现原告要求被告林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林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本案诉讼费用,20万元用于精神损失抚慰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林某1承担。
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本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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