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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白某与被告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鞠文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羽飞、被告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鞠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元直至儿子满十八周岁止。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鞠某2。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不堪忍受,于2018年2月分居至今。
被告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1.婚姻基础设施特别提示,婚姻基础设施全称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要求。”
2.通常来讲,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坚持离婚的,法官会认定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不会判决不准离婚。
但是如何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于感情是否破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如果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会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律没有规定过婚内一方出轨,离婚财产的分割必须遵循的原则,双方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避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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