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白某与鞠某离婚纠纷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诉讼请求: 3. 事实与理由: 白某与鞠某离婚纠纷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某,男,汉族,19x年x月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有理有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辽宁东信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梁某,男,汉族,19x年x月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有理有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辽宁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男,汉族,19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
请求判令被告:韩某与某华离婚;
请求判令韩某与某华离婚;
请求判令韦某与某华房屋归原告与某华所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某华结婚前,未与某华的父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在购买时,该房产已经被卖给了某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是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那么被告就应当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该房产及其不动产的保全和查封也有可能出现,因此本案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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