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2. 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 生物学子女有继承权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
生物学子女有继承权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由收养人或者生父母、养父母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收养人常住地的区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被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三章收养关系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八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抚养的未成年养子女,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性质不再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生父母间仍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非直接抚养关系,不能因此而解除收养关系。
在法律上,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自行恢复,但养父母对收养关系的解除并不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并不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影响养子女的继承权。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恶化,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时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仍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六)年满30周岁。
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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