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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构成侵权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4:54:15 浏览量:307

【案件回放】近期,原告葛某获知,被告某医院于2016年7月11日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医院】中推送了标题为“涨知识|红遍网络的‘葛某躺’这么危险?以后再也不敢了。”的配图文章。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原告多张肖像图片,用于被告的广告活动宣传。此外,被告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了“某市中心医院打造老百姓最放心的医院”等广告词及“官方微信二维码”等商业宣传信息。被告此举旨在利用网络热点“...

案件回放

近期,原告葛某获知,被告某医院2016年7月11日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医院】中推送了标题为“涨知识|红遍网络的‘葛’这么危险?以后再也不敢了。”的配图文章。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原告多张肖像图片,用于被告的广告活动宣传。此外,被告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了“市中心医院打老百姓最放心的医院”等广告词及“官方微信二维码”等商业宣传信息。被告此举旨在利用网络热点“葛”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给原告造成了诸多误解,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故原告葛某向法院起诉某医院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文章;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涉案微信公众号上连续十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院判决被告株洲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涉案文章中载有原告肖像的照片;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中连续七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葛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葛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医院负担;被告株洲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葛优经济损失10000元;

律师提醒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该篇文章中虽然未有明显推荐被告商品、服务的行为,但结合该文章首尾部内容,可以认定其存在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提升该医院关注度和影响力的意图。被告的使用原告原告肖像的行为未获得原告同意,已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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