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被移出群组,是否构成侵权?【案件回放】肖某系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员,也系该小区业主群的群主。贺某凤系该小区业主、业主群成员之一。贺某凤于2019年5月1日在业主群发表了物业涨价无合法程序及相关手续的言论。次日,肖某将贺某凤移出该群。后贺某凤曾要求重新进入该群但被拒绝。贺某凤认为肖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人格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肖某赔偿贺某凤精神损害费抚慰金10000元并在某...
小区业主被移出群组,是否构成侵权?
【案件回放】
肖某系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员,也系该小区业主群的群主。贺某凤系该小区业主、业主群成员之一。贺某凤于2019年5月1日在业主群发表了物业涨价无合法程序及相关手续的言论。次日,肖某将贺某凤移出该群。后贺某凤曾要求重新进入该群但被拒绝。贺某凤认为肖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人格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肖某赔偿贺某凤精神损害费抚慰金10000元并在某小区业主群向贺某凤连续公开道歉三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肖某并未对贺某凤的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没有侵权行为,贺某凤提出的重新入群、赔礼道歉等主张,系基于其被肖某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驳回贺某凤的起诉。
【律师论法】
《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因此,对于QQ群、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中群主和群成员之间关系的界定问题,依然还是需要从群主和群成员之间是否有通过其行为来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核心要素来判定。具体而言,群主的建群、将群成员移除群聊以及群成员的入群和退群,尽管有主体的意思参与其中,但该行为客观上不会对群主和群成员创设法律上的给付义务或对待给付义务。因此,互联网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等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互联网群主仅是单纯地将群成员移出群组并没有对其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造成损害,不构成侵权。
【律师提醒】
在当前的社会交往中,各主体之间会发生很多联系,充斥着大量的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等,分别受到不同规范的规制。情谊行为本身主要是受道德、宗教、礼仪、习惯等非法律规范调整;只有发生损害,情谊行为(事实行为)才转化为侵权行为(法律
行为),受到民事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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