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互联网并未法外之地,在新兴的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在相对范围内降低,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案件回放】
杜某是一名有妇之夫,然而某天,杜某的妻子黄某却在他人的短视频账号上发现他人在账号中发布自己丈夫和女儿的照片和视频,且配图问题为“亲爱的老公”、“老公带我和女儿一起逛公园”、“想老公了”等文字。后黄某联系了发布该短视频信息的洪某,但洪某认为在短视频软件中发布信息是自己的自由,拒绝删除。黄某无奈,将洪某诉至法院,要求洪某删除相关照片、公开赔礼道歉且恢复名誉,后经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洪某在短视频软件中发布杜某及女儿的相关信息,并称杜某为“老公”,其明知杜某和黄某的夫妻关系仍在存续,而在公共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使认识杜某夫妇的人对其婚姻关系产生联想,进而对杜某夫妇社会评价产生负面影响,故洪某的行为损害了杜某和黄某的名誉,法院遂依法判决洪某在其短视频账号上以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删除相应视频、图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互联网并未法外之地,在新兴的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在相对范围内降低,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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