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20年12月22日,被告付某某的女儿因“发现视力差”至南大二附院儿童眼科门诊部就诊,接诊医师即原告殷某某对被告付某某的女儿查体询问并进行了诊疗,后被告付某某认为原告的医疗行为不当,向S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在投诉结果尚未出具时,被告付某某即通过在被告B公司经营的抖音平台发布侮辱性的视频、文字及图片对原告进行贬低,内容包括“儿童眼科主任殷XX专家,真...
【案件回放】
【律师论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付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侵权言论,对原告的人格、名誉造成毁损,易引发社会公众对原告的医疗水平和医风医德的社会评价度降低,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B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无法得知涉案侵权行为的存在,在收到原告发出的律师函后,及时采取了删除侵权视频的合理措施,避免了侵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抖音、微信等社交媒体亦不是私人领域,在网络平台上无论是分享还是吐槽,都需要恪守法律底线,如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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