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费某系中国内地影视演员。2020年8月,费某发现某生物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天猫官方店铺、淘宝直播平台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为其生产、销售的代餐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和销售。某生物公司使用费某肖像和姓名的目的在于利用影视明星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吸引公众关注,对自身所销售的代餐产品进行商业宣传,增加交易机会,具有明显的商业性,系以营利为目的滥用他人肖像和姓名的行为,给原告造成...
案件回放:
费某系中国内地影视演员。2020年8月,费某发现某生物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天猫官方店铺、淘宝直播平台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为其生产、销售的代餐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和销售。某生物公司使用费某肖像和姓名的目的在于利用影视明星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吸引公众关注,对自身所销售的代餐产品进行商业宣传,增加交易机会,具有明显的商业性,系以营利为目的滥用他人肖像和姓名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律师提醒:
一、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施行前,至开庭审理时双方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但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停止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其运营的天猫店铺、微信公众号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系以原告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宣传,极易使他人误认为原告同意被告使用自己姓名和肖像进行商业代言,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关于被告是否取得使用原告肖像的授权,本院认为,使用自然人肖像须获得肖像权人本人同意,本案中,被告提交的授权书、合作协议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使用原告肖像已经获得了原告本人的同意,未尽到审慎审查授权方的授权状况,具有一定的过错,本院对被告主张使用原告肖像拥有合法权利来源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但鉴于被告有多次向合作方索要有关授权,依据合作协议进行使用节目素材用于商品宣传并支付了一定费用的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侵权故意较小。
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庭审中,费某确认涉案内容均已经删除,当庭撤回了要求某生物公司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停止涉案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费某作为艺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某生物公司将费霞的肖像及姓名直接与其所售卖的商品结合使用,能够增加商品的影响力及知名度,可能为其带来实际利益。本案中,涉案商品的售卖价值和售卖数量无法确认为某生物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获利,费某并未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某生物公司使用费霞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某生物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费霞肖像所获经济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费某的知名度、莫生物公司的过错程度、原告肖像及姓名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某生物公司赔偿费某经济损失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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