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擅自使用明星肖像,杨某诉茶饮店侵权!
【案情回放】
某茶饮店与某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加盟了该公司的“幂吻茶”饮品项目,在该公司的授意下,该茶饮店使用了知名演员杨某的肖像、姓名的图片、照片等作为广告,为其自身及其“幂吻茶”品牌产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杨某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杨某认为,作为公众人物,个人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该茶饮店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其肖像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茶饮店:立即停止所有侵害杨某肖像权的行为;向杨幂道歉声明;支付侵权物质损害赔偿金50万元、精神损害抚恤金5万元;公证费3020元。茶饮店辩称,其使用杨某的肖像来自某公司,该公司表示邀请杨某为代言人;收到传票当日把店里的图片已撤,并向杨某书面道歉,希望协商解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茶饮店在其店内使用杨某肖像,构成侵权。因茶饮店已停止侵权,且向原告书面道歉,原告的部分诉请已实现;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应予支持,考虑到原告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茶饮店使用原告肖像数量、用途、时间等情节,酌定损失额1万元。鉴于茶饮店使用肖像不存在侮辱、诽谤、丑化等行为,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原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公证费3020元应由侵权人负担。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提醒】
肖像权受到侵害后,侵权人已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无需再行判决;酌定损害赔偿额应考虑肖像权人的社会知名度、商业价值等因素;侵权人不存在侮辱、诽谤、丑化肖像等行为,精神损害赔偿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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