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侵犯名誉权!【案件回放】2019年2月28日,郝某在其朋友圈发布两条信息,并配上4张图片,图片系在徐某经营的无锡某公司门口拍摄,信息内容中反映出其对该公司老板徐某进行了辱骂。郝某表示当时其去找徐某协商双方房屋的买卖纠纷事宜,因未找到徐某,故在朋友圈发了上述信息。直至诉讼中该内容仍在其朋友圈展示,郝某不同意删除。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郝某之间就房屋买卖存在纠纷,双方应当本着理性、...
【案件回放】
2019年2月28日,郝某在其朋友圈发布两条信息,并配上4张图片,图片系在徐某经营的无锡某公司门口拍摄,信息内容中反映出其对该公司老板徐某进行了辱骂。郝某表示当时其去找徐某协商双方房屋的买卖纠纷事宜,因未找到徐某,故在朋友圈发了上述信息。直至诉讼中该内容仍在其朋友圈展示,郝某不同意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郝某之间就房屋买卖存在纠纷,双方应当本着理性、克制的态度加以解决。郝某因找不到徐某而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在微信朋友圈中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徐某经营的企业照片的方式,指向性十分明确,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徐某的社会评价,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徐某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徐某的名誉,应当认定郝某侵害了徐某的名誉权。郝某应立即删除2019年2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的针对徐某的不当言论,并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首先,郝某在微信朋友圈中所拍摄照片的地点反映出位于徐某所属公司的门口,指向性十分明显。其次,郝某在图片旁边附上了对徐某辱骂的文字,矛头直接针对徐某。最后,郝某的朋友还对该条朋友圈信息进行了评论及点赞,对徐某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客观上影响了徐某的社会评价,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徐某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郝某的行为侵害了徐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工具,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如何妥善运用微信这一交流平台,平衡好微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值得我们予以足够的认识和关注:在享受微信带来的自由和便捷的同时,还应把握好行使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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