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对场所内的安全负责,及时排查场所并整改场所内的安全隐患,否则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可能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某商场在其二楼架设了一座天桥,但天桥顶棚年久失修,若遇到下雨天则会发生地面漏水的现象。某日,当地暴雨骤至,雨水从顶棚泄下,后商场的工作人员在通道中放置了节水的器具以及防滑垫,但由于雨势较大,严重积水。某位顾客刘某在经过该天桥时不慎摔倒,由于地面湿滑,其站起后再次摔倒,后被商场工作人员送医接受治疗。后刘某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对其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商场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该商场二楼天桥的顶棚年久失修,无法遮蔽雨水,导致商场天桥附近地面积水,容易发生滑倒危险,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该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并未及时对年久失修的顶棚进行整改,且未及时在该区域设置隔离措施并树立安全警示标志,导致顾客刘某摔倒受伤,故法院依法认定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刘某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对场所内的安全负责,及时排查场所并整改场所内的安全隐患,否则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可能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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