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农村男子焚烧垃圾时不慎坠入人工挖就的3米深井洞内,致全身多处骨折,相关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21年12月31日,洪某分多次将包装垃圾运至离家约200米的一处深约2米的土坑。距离该土坑边缘约1.5米处有一内径80厘米、深约3米的井洞。当晚7时许,洪某点燃垃圾后,垃圾爆燃,洪某受惊后退,不慎坠入身后井洞...
【案件回放】
农村男子焚烧垃圾时不慎坠入人工挖就的3米深井洞内,致全身多处骨折,相关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2月31日,洪某分多次将包装垃圾运至离家约200米的一处深约2米的土坑。距离该土坑边缘约1.5米处有一内径80厘米、深约3米的井洞。当晚7时许,洪某点燃垃圾后,垃圾爆燃,洪某受惊后退,不慎坠入身后井洞,经呼救后由村民救出。洪某多处骨折,花去医疗费27 988.78元。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
经查,该井洞是某电力施工企业进行供电线路施工时开挖,拟用于埋设电线杆,后因附近农户反对而废弃,但废弃后未进行填埋,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其他保护措施。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井洞西边3米处有一条机耕路,南面约50米处为通往污水处理厂的道路,东面200米处是村民居住区,因此,井洞施工处属于公共场所。该井洞因当地居民反对而被废弃后,理应及时填埋,或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从而消除安全隐患。但该企业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洪某坠入井中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洪某在事发当日白天多次经过该埋杆井,向取土坑内丢弃垃圾,应明知案涉井洞具体位置及其隐藏危险,其自身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但因其疏忽大意未予防范导致坠入井洞受伤,本人具有较大过错,应减轻施工企业的赔偿责任。临澧法院遂酌定该施工企业对洪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洪某自行承担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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