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0年8月,刘某父亲购买位于某市奉贤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的安置房一套。2020年9月,刘某持伪造其父亲的授权委托书,擅自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被害人赵某夫妇,并于10月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挥霍殆尽。后因为无法办理房屋登记,败露了整个骗局,案发后刘某被当地警方...
【案件事实】
2020年8月,刘某父亲购买位于某市奉贤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的安置房一套。2020年9月,刘某持伪造其父亲的授权委托书,擅自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被害人赵某夫妇,并于10月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挥霍殆尽。后因为无法办理房屋登记,败露了整个骗局,案发后刘某被当地警方拘留。
【法律依据】
依据《刑法》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分析】
本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后,如被告人刘某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且已挽回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市场秩序,确保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处以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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