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聚焦 > 婚姻家庭 > 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常识 > 离婚后还能就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吗?

离婚后还能就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9:29:51 浏览量:301

离婚后还是能就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的,但是,只能由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时或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一、离婚后还能就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吗
  1、离婚后还是能就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的,但是,只能由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时或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过错情形一般是指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资料图:家庭暴力赔偿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法律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在离婚时一方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