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某公司(另案处理)成立于2007年4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案发时,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长沙分公司副经理。2018年9月,顺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欲参与长沙市工务局(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招标的“某大道东延线(新兴加油站-长沙县交界处)项目”。顺某公司经营部经理童某及经营部职员邬某(均另案处理)与某公司长沙分公司副经理即被告人肖某、湖南森华某有限公司投标...
【案件回放】
某公司(另案处理)成立于2007年4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案发时,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长沙分公司副经理。2018年9月,顺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欲参与长沙市工务局(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招标的“某大道东延线(新兴加油站-长沙县交界处)项目”。顺某公司经营部经理童某及经营部职员邬某(均另案处理)与某公司长沙分公司副经理即被告人肖某、湖南森华某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罗某、湖南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冀某、湖南顺某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联系后,达成串标意向。通过串通投标报价,顺某公司以人民币2281万余元的价格中标。后邬某向被告人肖某支出陪标费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肖某将上述陪标费交至某公司财务处。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于2022年2月23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某公司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醒】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串通投标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肖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肖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曾因犯串通投标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对其撤销缓刑,将前罪所判刑罚与本案所判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肖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对某集团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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