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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破产了,出租人该怎么办呢【基本案情】甲公司将一批机器出租给乙公司租赁使用,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甲公司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仅履行部分租金偿付义务,已构成该合同项下根本违约。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甲公司知道后向乙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主张对涉案租赁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取回权。双方未协商一致,甲公司遂以乙公司和其管理人为共同被告提起取回权诉讼。【裁判结果】法院...

  承租人破产了,出租人该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甲公司将一批机器出租给乙公司租赁使用,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甲公司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仅履行部分租金偿付义务,已构成该合同项下根本违约。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甲公司知道后向乙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主张对涉案租赁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取回权。双方未协商一致,甲公司遂以乙公司和其管理人为共同被告提起取回权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之前的租赁合同纠纷之诉中,乙公司就已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律师提醒】


  破产取回权是出租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建议出租人在承租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向管理人明确提出租赁物取回权,以防止或避免出租人本应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被管理人视为一般破产债权对待和处理。如果租赁物是便于取回的动产,出租人可通过直接取回租赁物变价处置回收部分债权;如果租赁物是不方便实际取回与处置的种类时,也可通过积极主张取回权而获得较一般债权人优先的清偿顺位,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的实现或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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