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9月1日,被告人潘博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用于犯罪的情况下,将自身的三张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非法使用。当日三张银行卡资金进账流水共计127万5339元。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卡有被诈骗人刘某被骗资金20000元流入。【法律依据】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
【案件事实】
2022年9月1日,被告人潘博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用于犯罪的情况下,将自身的三张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非法使用。当日三张银行卡资金进账流水共计127万5339元。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卡有被诈骗人刘某被骗资金20000元流入。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提醒】
被告人潘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潘博辩解其系受到他人胁迫,而实施的帮助支付结算行为,其辩解意见明显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潘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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