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1年8月,杜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某区某村北,擅自采挖建筑用砂,销赃获利人民币760000元。经北京某测绘公司受委托调查,北京某区某村北地块垃圾填埋置换出的矿产品为建筑用砂矿。现场查获的沙堆为建筑用砂800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0元。2021年12月1日,经群众举报,杜某于2021年12月14日向公安...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杜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某区某村北,擅自采挖建筑用砂,销赃获利人民币760000元。经北京某测绘公司受委托调查,北京某区某村北地块垃圾填埋置换出的矿产品为建筑用砂矿。现场查获的沙堆为建筑用砂800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 000元。2021年12月1日,经群众举报,杜某于2021年12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扣押重型自卸货车5辆、轮式挖掘机械1辆、轮式装载机械1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本院认为,杜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杜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应当判决杜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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