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件回放:
2012年8月份左右,黄某1带着儿子黄某5(2006年4月20日出生)搬到陈某位于家中,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被告人石某系陈某之女,平时与黄某5以姐弟相称,关系尚好。2016年8月21日上午,被害人黄某5因为没有如实讲述自己偷拿家中小店香烟的去向,受到其父亲黄某1、继母陈某等人的责备,黄某1使用竹条丝打了黄某5并将黄某5用绳子捆绑在家中四楼的室内走道上直至中午。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石某再次责问黄某5所拿香烟的去向,见黄某5仍未如实说明且态度不好,遂将黄某5带到楼上去教育、反省,并采用绳子绕颈捆绑的方式将黄某5绑在家中四楼杂物间窗户边的室外阳台上,且不准他人自行将被害人解某。当天17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上楼查看时发现被害人黄某5被绳子缠绕脖子后斜靠在窗台墙上,呼叫、拍拉均无反应,即将其解某并叫人一起进行抢救,后被害人黄某5被送医并被确认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5系缢死。 2016年8月21日,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后将被告人石某带至派出所调查。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在应当预见高温天气下将他人捆绑于露天阳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关于被告人石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的问题。被告人石某因被害人没如实讲述所拿香烟的去向,除用毛竹丝打了被害人两下及实施捆绑行为外,未实施其他暴力伤害行为,且发现被害人没什么反应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可见被告人的意图在于教育被害人,对本案的后果持不希望或抗拒发生的态度,没有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被告人作为一名成年人,根据生活经验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从而造成严重后果,显属“过失”。综上,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本案系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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