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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不得以有其他债务纠纷抗辩!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1:53:09 浏览量:301

【案件回放】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因冯某建设信阳市顺新建设有限公司租用原告工程器械未支付租赁费并出具欠条一份:冯某共欠原告18300元,之后冯某还了原告8300元。2020年10月24日,经被告赵某、原告胥某、冯某三方在某建材有限公司商谈,冯某欠原告的剩余10000元工程租赁费用转由被告赵某支付,被告赵某并于...

案件回放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因冯建设信阳市顺新建设有限公司租用原告工程器械未支付租赁费并出具欠条一份:冯共欠原告18300元,之后冯还了原告8300元。2020年10月24日,经被告赵、原告胥、冯三方在建材有限公司商谈,冯欠原告的剩余10000元工程租赁费用转由被告赵支付,被告赵并于2020年10月25日向原告胥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欠原告10000元整。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笔欠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赵辩称,被告与案外人冯之间有债权债务纠纷,如果能判决冯给付我钱款的话,则被告愿意偿还原告此款,但是现在被告与冯的纠纷还未有胜诉的生效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8年8月,案外人冯因承建信阳市顺新建材有限公司租用原告工程机械,经结算,冯欠原告租赁费18300元,冯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案外人冯偿还原告8300元,剩余10000元未付。2020年10月25日,经原告胥同意,案外人冯将上述债务转移给被告赵,被告赵向原告胥出具欠条一份。

庭后,被告赵提交原告胥2021年10月8日出具《证明》的复印件一份,该证明载明,案外人冯欠原告机械租赁费10000元,经原、被告及冯协商,由冯向被告赵借款偿还原告胥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律师提醒

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应定性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经债权人即原告胥同意,案外人冯将涉案债务转移给被告赵,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与原债务人冯之间有经济纠纷尚未解决,在此之前自己没有义务支付涉案款项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消。”本案中,债务已经发生转移,被告作为新债务人,无论其是否对原债务人冯是否享有其他债权,都不可能抵销其对原告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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