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李某伙同赵某(已判决),在赵某担任北京某公司王府中环某店员工期间,利用赵某拥有采购权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设备采购价格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单位钱款人民币10万元,其中李某负责联络设备出售方人员李某、沟通涉案赃款走账方式等,后李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李某于2021年12月10日被民警抓获。【法律依据】&n...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被告李某伙同赵某(已判决),在赵某担任北京某公司王府中环某店员工期间,利用赵某拥有采购权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设备采购价格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单位钱款人民币10万元,其中李某负责联络设备出售方人员李某、沟通涉案赃款走账方式等,后李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李某于2021年12月10日被民警抓获。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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